自囚車內拒絕酒測,免罰!酒駕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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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731】自囚車內拒絕酒測,免罰!酒駕鞭刑?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警方去年開了一名自囚車內、拒絕酒測男子9萬元罰單,被新竹地院法官評為「主觀臆測不服膺警察威權之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撤銷該張罰單,對此,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唐沛寧大嘆「法官口中的主觀臆測,其實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合理判斷」。

唐沛寧表示,警職法8條寫著警察「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查,何謂合理判斷?其實就是警察實務累積的專業經驗,可能是駕駛人的遲緩、未依正常線道行駛等多項臨場情況,並非僅侷限於大法官699號解釋的急煞、變速、蛇行等3項態樣。

唐指出,若法官認為只有上開3行為才易生危害,形同作繭自縛,過度限縮警察執法尺度,對取締酒駕並非好事。

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規定,闖越酒測攔檢點才能開罰或追車,造成部分酒駕者在哨點前轉向或停車,警察為了填補這個漏洞,於哨點周遭佈下監視哨與埋伏點,取締意圖規避臨檢的駕駛。

唐解釋,警察與用路人無利害關係,不會刻意刁難攔查,遇到臨檢點前停車或轉向的駕駛,先透過交談詢問目的,看看有無酒氣、酒容,有可疑之處才會請他出示證件或酒測,以最小侵害為準則,

若駕駛人有嫌疑卻抗拒稽查,唐表示,可依警職法使出強制力,輕則請鎖匠開鎖、噴灑辣椒水,重則破窗,避免他續開造成危害。

如駕駛已下車卻不願受測,警方可觀察醉態、請他進行平衡測試,嚴重者依準現行犯報請檢察官偵辦,強制送醫驗血。

(自由報2017年11月16日報導:法官 評「主觀臆測」 警大嘆「限縮執法」)

 

酒駕事件頻傳,警方加強攔查取締,台中才剛發生一名酒駕累犯的酒店小姐,開車撞死烘焙師,不過有一名劉姓男子去年在北市警方酒測攔檢點前方2、3百公尺處停車,員警要求下車也不聽,收下9萬元罰單後提抗告,最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罰單,也引發各界譁然,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就在臉書痛批,「有這樣的法官,我們還需要敵人嗎?」

而一名劉姓男子去年10月19日凌晨,和朋友聚餐喝酒後開車,將車酒測攔檢點前方2、3百公尺處停車,員警拍打車窗、二次放置勸導警告書,他都不理會,因此被開出9萬元罰單,他不服提告抗罰並供稱,為避免導致疲勞駕駛,把車停在路邊車位,戴耳機平躺後座休息,車子隔音好、窗戶貼黑色隔熱紙,沒注意有攔截點,也沒察覺有人接近。

不過警方的說法是,劉男發現前方設有酒測臨檢點,行進間屢踩剎車、立即變換車道後將該車停於路邊,員警上前查看輕敲車窗都不理會,在駕駛座講行動電話,還由駕駛座爬到後座躺下,員警在車外宣讀拒絕酒測罰責後開罰9萬元、吊銷駕照。不過一審法官據員警密錄器畫面,看不出劉男有蛇行等狀況,認為警方不能對於不服膺警察威權的國民,就主觀臆測對方酒駕,判決撤銷罰單。

交通裁決所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認為,員警在上前進行盤查時,劉男早已自行停妥車輛,並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警臨檢盤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要求劉男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因此駁回裁決所的上訴,全案定讞。

對此,葉毓蘭在臉書提及顏姓酒店小姐的案件, 這位顏小姐被警察取締、罰款、吊照,顯然無用。並提到台中市警局1月新聞稿曾提及2016年取締酒駕1萬4239件,「警察這麼努力抓,還是沒有用,問題出在哪裡?問題就出在像這則新聞(指自囚車內拒酒測免罰確定新聞)中與警察、不,是與全民安全為敵的法官!」

葉毓蘭表示,一個原本在路上正常開車的人,再看到路檢點卻突然停在路邊睡著,員警用力拍打車窗、大聲呼喊都聽不到,到底是真的睡著,還是為了規避酒測稽查而假睡?「上述的情節,只有法官會認為駕駛人是真的睡著,睡著時當然不能酒駕! (讓我飆一飆這些恐龍法官吧,你們真的很柯文哲+馮世寬!)有這樣的法官,我們還需要敵人嗎?警察還需要這麼努力抓酒駕嗎?所有被酒駕撞死成殘的被害人家屬,這些法官就是共犯,就是推手!!」

(ETtoday 2017年11月16日報導: 自囚車內躲酒測免罰9萬 葉毓蘭:有這樣法官,還需要敵人嗎?)

 

【疑義】

按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係揭示「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是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而目前現行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係在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解釋公布日期90年12月14日)後,始制定公布施行(自92年12月1日施行)。

 

而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之後也再修正,其內容亦與前揭釋字第535號解釋文相符,故尚得適用。

 

即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始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註一)。申言之,「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判斷,須「客觀合理」,如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判斷,不客觀或不合理,自不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而什麼是「客觀合理」之判斷?除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之適用外,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未明文,司法上,自應在個案上,基於「全部客觀事實」來認定「該個案情形」是否為「客觀合理」之判斷,並非僅侷限於急煞、變速、蛇行等3項態樣。

 

是個案上,警察之主觀臆測,自非「客觀合理」之判斷。但如個案上,係警察依其實務累積的專業經驗,加上,駕駛人的遲緩、未依正常線道行駛等多項臨場情況,做出「客觀合理」之判斷,法官自應採納。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本文雖無法僅以報導中的數句,判斷「本案警察在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判斷是否已符客觀合理?或係其主觀臆測」。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員警在上前進行盤查時,劉男早已自行停妥車輛,並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警臨檢盤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要求劉男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之所認,或有其理惟此種「割裂式的事實認定」,好嗎?

 

至於酒駕到底該不該鞭刑(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1115/2644625)?酒駕,固有可罰性,但酒駕鞭刑,則須思考其是否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有無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註二)?其有無符合體系正義(註三)?

【註解】

註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釋字第 69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註二:請參【新聞疑義1713】侮辱國旗罪,違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註三: 請參【新聞疑義1711】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有違明確性?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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