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盈蘋(荒野高雄分會解說員,自然名:台灣野蘋果)
西元 2003 年,歐盟部長理事會(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參考丹麥於2000年提出的打擊綠色犯罪的提案,呼籲各會員國透過犯罪法,針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採取明確的罰則懲處,以遏止不當的環境犯罪行為。
在氣候變化越演越烈之際,歐盟推陳出新,即將著手推動新法立案,希望藉此「綠色犯罪法案」的付諸實行,來規範所有歐盟會員國,嚴懲那些善於鑽研法律漏洞、危害生態的「綠色犯罪」(GREEN CRIME)行為。
草案目前研擬了9種綠色犯罪的違法行為,大至嚴重的環境污染、非法運送核物料、任意拋置廢棄物等,小到違法採擷或損害保育性野生花草等,懲處則從罰鍰至監禁不等,若該犯罪行為導致人命損失,最多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新法條同時也規定若企業因為非蓄意疏失導致環境損害,政府同樣擁有宣判企業違法,並做出適當懲處裁決的權利。
「綠色犯罪法案」之主要訴求,在於明文規定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補強現存法律系統法源不足之虞。新法案的推動,同時延續 2005 年歐洲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規範,要求各會員國國會不能以歷史情境為由,逃避懲處環境犯罪。
區域性法案的推動,執行上想必困難重重,尤以歐盟包括了發展進程不一的眾多國家,國情不一。無論未來「綠色犯罪法案」的推動,能否順利獲得多數會員國的支持,歐盟此舉無疑是對於地球環境問題的重視與正面回應,它同時也意味著環境議題已然躍升到另一個層面,成為最刻不容緩的國際事務之一,迫切需要國際共識的凝聚與各國義無反顧的投入。
資料來源:
1. European Commission Website; accessed on February 7 2007。
2. Financial Times Website; February 7 2007發行之新聞稿。
(本文刊載於荒野快報1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