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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舊橋


【北縣坪林訊】
北縣坪林鄉「坪林舊橋」,因為旁邊興建的違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該橋違反都市計畫法)而遭受毀損,始知坪林舊橋目前仍非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故經由民眾加以提報,現已為暫定古蹟。

北縣文化局由朱局長惠良擔任召集人,臺北縣政府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將於12月10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假坪林鄉公所集合,前往坪林舊橋進行古蹟現勘,歡迎媒體記者蒞臨採訪。

出席者:
周委員宗賢 淡江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徐委員福全 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授兼院長(退休)
張委員勝彥 國立台北大學歷史系教授兼人文學院院長
薛委員 琴 中原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賴委員志彰 國立台南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張委員震鐘 中國技術學院建築所副教授
蘇委員文魁 淡水社區文化工作者、淡江中學校史館長
劉委員源清 台北縣工務局技正
陳委員智仁 台北縣城鄉局都市設計課長
王奕晟先生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
坪林鄉公所

相關新聞,請見:
『坪林舊橋98歲,不是古蹟?!』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198
『受損的坪林舊橋』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393

本文作者同意授權中文 Wikipedia 使用本文

【守護坪林舊橋公民記者/台北坪林報導】

位可以想像一條九十八歲的老爺爺橋,竟然非「法律上古蹟」嗎?

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必須經過公告後,才是「法律上古蹟」。坪林舊橋一直以來,在坪林鄉公所的宣傳品中,都是珍貴的「古蹟」、「古董」,使得大家都知道坪林舊橋是一座古蹟。可惜的是,坪林舊橋目前僅是「實質上古蹟」,卻非「法律上古蹟」,為什麼呢?因為「竟然沒有人、沒有機關依照文資法加以提報為古蹟」,所以它目前尚不是「法律上古蹟」。

是因為這個差異,導致坪林舊橋現在遭受損害,卻沒有文資法的罰則適用,想想真是令人感到難過。因此,本公民記者在獲知坪林舊橋目前仍不是法律上古蹟後,已立即加以提報,來進行古蹟審議認定程序。

北縣坪林鄉坪林舊橋,建造於民國前二年(明治四十三年)。日前承包商信鴻營造和坪林鄉公所為了復建觀魚步道的樓梯,恣意毀壞古蹟之一部,導致坪林舊橋西岸的兩側護欄「差距五公尺」,為了營建工程,絲毫不顧舊橋的完整。不對稱的結果,的確有礙觀瞻,也對古橋是一種污辱。

前台北市文化局曾利用「暫定古蹟」(參見文資法第17條)的方式,使得中正紀念堂(臺灣民主紀念館)可以立即有文資法之適用;但是坪林舊橋目前卻無法是「暫定古蹟」,在此,本公民記者誠懇地呼籲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立即依法裁定為「暫定古蹟」,以確保坪林舊橋不再受任何侵害。

邊正新建的「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是一條不必要的工程,目前仍然違反都市計畫法。何以不必要?因為原有道路就不只兩條,其中一條和此銜接橋的所需時程根本一樣,所以政府實在不應該濫花人民的納稅錢,來興建一條沒有實際益處又破壞環境的盲腸建設,並且因此侵犯毀損到既有的坪林舊橋。

下,附上坪林舊橋古蹟提報單的相關內容,向諸位介紹這座巴洛克式風格的建築,也希望引起社會大眾關心,因而讓坪林舊橋可以有浴火重生的一天,至為希望。


提報單下載:pingling.pdf

附錄一下載:附錄一.pdf(老照片)

附錄二下載:附錄二.pdf(建築技法日文文獻)

附錄三下載:附錄三.pdf(受損的坪林舊橋新聞報導)可直接點選觀看,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jw!epXynTaCHB2bcRSayhyXsQo-/article?mid=24

附錄四:毀損照片。

附錄五下載:附錄五.pdf(坪林舊橋衛星空照圖)

其餘詳細附錄,請點選內文,或點選下列網址:
http://kmap5.ncrpcp.gov.tw/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86&blogId=162

 (閱讀全文)

【守護北勢溪部落格主編/台北坪林報導】 2007.10.14

  「新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工程,該橋違反都市計畫法,目前有關單位仍在踢皮球當中,似乎欲以此等方式,掩蓋該橋的違法事實。今日暫且不論該橋,而來關心坪林鄉的古蹟文化資產——「坪林舊橋」。
  
  「坪林舊橋」建於民國前二年,由日籍工程師設計。它在過去,擔負著台北往宜蘭的東西往來重任;他的建築工法,橋墩依水流方向做成船形設計,減少水流衝擊,以確保橋體安全。這是一條十分有特色的橋,但是它的主管機關——坪林鄉公所,知道它的重要性,但卻不只一次地傷害舊橋的完整性。
  
  民國八十七年左右,鄉公所在舊橋上設立坪林舊橋紀事。為此,拆除了一側護欄約三公尺左右。可惜當時沒有人檢舉,使得舊橋護欄兩側不對稱。而這次整修過後的樣貌如下:

  
  照片中畫紅線的範圍,為了新建「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這約莫二公尺的白色水泥護欄,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近日信鴻營造已將殘缺的白色水泥護欄當作建築廢料運走了)。現貌的照片,如下:

  
  坪林舊橋曾於民國十三年遭逢洪水沖毀西岸第二根橋墩,但並非全然沖毀。上面的白色水泥護欄(特別是這次被拆除的水泥護欄),即是民國前二年建築的部分,而非改建物。下面這張照片,是現貌,可以看出哪裡是原有民國前2年的建物,哪裡是改建物:

  
  最近這次損壞二公尺白色水泥護欄,加上民國八十幾年間損壞三公尺的白色水泥護欄,坪林舊橋西岸兩側的護欄,已經十分不對稱了:

  
  不僅如此,為了此工程旁邊切的樓梯,導致舊橋面陷入了低窪,遇水容易蓄積:

  
  坪林舊橋在民國八十幾年間的受損,由於補救得宜,加上周遭綠蔭盎然,景觀仍十分好看,詳見下面這個網址:http://www.dvworker.com/landscape/ping_lin/ping_lin_2-02.htm
  
  至於該如和恢復舊橋原有的景觀呢?有下面幾種方法:

(一)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拆除「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違建,盡力恢復原貌。
(二)將此次工程拆除的白色水泥護欄接回,若為了切樓梯下去,可以:
   1.利用左側既有的樓梯,連結觀魚步道,右側不必再設置樓梯。
   2.切除「國中路至北宜公路銜接橋」的左側護欄,從該處切樓梯下去,而非現在切舊橋下去。


  在此誠懇地希望北縣文化局可以依法處理,保護受損的坪林舊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前段: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
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 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 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 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 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 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第二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5條:
第一項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第二項 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
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 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 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 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
     六、 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核准者。
第二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第四款情形,並得勒令停工,通知自來水、電力事業等配合斷絕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產權屬公有者,主管機關並應公布該管理機關名稱及將相關人員移請權責機關懲處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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