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社大 peopo公民記者社 跨校跨區採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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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社區大學

peopo 公民記者跨校跨區採訪

松山社大與北投社大公共議題報導與經驗交流

議題 1:溜公圳的歷史演進與北投的人文生態環境

議題 2:漫談北投纜車與北投人的關聯性

北投社大洪副校長介紹

 

 

 

松山社大-宋主秘致詞

 

 

 

 

松山社區大學

peopo 公民記者跨校跨區採訪

與北投社大公共議題報導與經驗交流

議題 1:溜公圳的歷史演進與北投的人文生態環境

溜公圳粗有規模為郭錫所建構。
郭錫(1705年-1765年)又名錫流,天賜
本籍中國福建漳州,幼年隨父親移民至台灣居彰化
1736年(清朝乾隆元年)連同漳州族人從彰化北上台北開墾,
定居於台北中崙庄。
因開墾中崙一帶土地,獲得了興建灌溉溝渠經驗。
?溜公計畫引新店溪的水源,在新店溪開鑿水圳
從事更大規模的水源水道建設,
於是從遠自十數公里的新店溪青潭源頭,
引水至中崙附近的錫口(今松山)興雅庄
(今松山區的台鐵臺北機廠、松山菸廠及信義區一帶)。
而此計畫,並在數年後獲得初步的成功。
1765年後,經整修過後的?溜公圳,
引水明渠改為多處暗溝,並本大部分木模興建的溝渠兩側,
改為土石所製。
後經該地農民的水利擴建,
成為灌溉大台北地方,支線綿密的重要水源處所。
1930年代,北入劍潭溜公圳支流全線被移作排水污溝他用,
此路段並於1970年代加蓋成為新生北路高架橋。
而其餘區段,也在同一時期隨該路段田地改為建地而多所棄置。
2000年代,溜公圳僅剩新店溪碧潭附近的五公里渠道。
2005年,台北市政府興起重現?公圳計劃
不過以「綠之網」[3]為代稱的該計劃,其路線規模尚未確定。
此外,臺北縣政府則希望藉由重新規劃新店溪段及民眾參與,
針對溜公圳二側整體景觀風貌改善,還給在地居民一個公共空間,
並賦予溜公圳重現風華的機會,促進觀光、
使休閒發展及碧潭風景區之腹地擴大。

 

 

 

 

北投社大陳文興同學感言分享

 

 

 

 

 

 

議題 2:漫談北投纜車與北投人的關聯性

 

北市府強調支持北投纜車興建

將與內政部據理力爭不悲觀

北投空中纜車(政府機構與民間監督的對照)
「北投人」心中的空中纜車
 
北投纜車自始就決定以BOT方式進行,
因此為了提高BOT廠商的意願,
陽明山國家公園解編了3.5公頃的保安林地供做場站使用,
並且規劃了一些賣店。
(原先也想採取BOT的貓空纜車,因為無此條件,
後就由市政府編預算興建。)
其間曾傳出許多財團有興趣,然而在真正開始BOT招標過程後,
原先許多有興趣的廠商(含北投地區的溫泉業者)竟然都臨陣脫逃,
殺出一個從未在北投反對纜車興建團體想得到的公司—儷山林公司。
根據里長的了解,北投區的溫泉業者認為投資金額要在16億左右,
但是因為無利可圖,所以沒有參與投標。
然而儷山林公司的投標金額為29億元,
除非有什麼通天的本領和易於常人的纜車營運管理能力,
連16億的投資都被認為是不可行了,
投資29億豈不更是血本無歸了
(事實上在國家公園審查北投纜車的會議紀錄中,
投標廠商就明白指出,
如果只是經營纜車,財務沒辦法平衡,
必須要另外建溫泉旅館才有利潤可圖。)
2006年7月19日北投纜車弊案爆發,
自此真相終於大白,原來內政部次長顏萬進、
陽管處處長蔡佰祿收受了儷山林公司董事長郭銓慶的賄款,
居然在國家公園內,
開發一座有183間房間、64間湯屋的
「研習住宿設施」,美其名是研習設施,
實際上就是溫泉飯店,不但規避環評,還取得建照。
(壹週刊431期(8月27日出刊)
的報導指出顏萬進判12年,
蔡佰祿判2年半,郭銓慶判11個月。)
 取材自-作者:陳慧慈

北投纜車自始一直在規避環評,
依規定開發面積而超過10公頃就必須環評,
但在報給環保署的是95556平方公尺
(此為中華顧問的報告數值,被我們發現有誤,
經重新計算其表所附的數值應該為98756平方公尺),
雖然我們質疑此一做法是因為違背了我國國家標準的15公尺,
採用中國大陸的11公尺的結果,但因該標準無強制性,
因此市府為所欲為。當初我們並不懂得建築法,
後來經過蠻野心足協會秘書長林子淩的鍥而不捨,
終於找到北投公園溜冰場的開發面積違反建築法的事實。
子淩根據建築法計算的結果為131583.98平方公尺,
遠超過環評所需要的10萬平方公尺,
而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審查會議記錄中,
更明白指出原有計算方式也沒有計入全線運輸纜具、
工料堆放、土方堆置、機具放置及假設工程等的面積。
根據壹週刊431期的報導有官員在7月21日的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的審查會時,
在審查委員追問下,情急脫口說出
過去面積的計算確實不合法令規定。
至此已經很明顯了:我們認為不論是舊版或新版的興建案,
都已經達到環評的要求。
對於臺北市政府這種知法犯法我們深感不恥與痛恨,
本人將研究如何向監察院及法院告發,以嚴懲不肖官員。

 對於官員的貪污與知法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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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hen45

加入時間: 20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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