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牆內簽公約 政府牆外侵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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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今日(5/14)上午於台北賓館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兩項國際公約。台北賓館外則聚集了多位野草莓學生及人權團體,他們呼籲政府應真切地體認兩公約背後蘊含之深層價值,勿放縱文建會以活化園區之名,行毀棄景美人權園區之實,也要求馬英九總統應明確承諾撤回行政院版集遊惡法,以保障基本人權的方向修訂集會遊行保障法。

野草莓學生及人權團體本欲將聯合聲明書送至台北賓館交予馬英九總統,但在凱達格蘭大道上即遭到大批警方攔阻。至中午馬總統座車離開台北賓館為止,抗議團體的訴求皆未得到政府公開回應。

馬總統今日表示:「臺灣在人權議題上,也到了要「轉大人」的時候,我們要真正地能夠轉大人,真正地在人權議題上,成為跟世界各國平起平坐的國家!」 ,但在場外的抗議活動過程中,部分警察及情治人員卻再度出現了許多濫權而粗暴的行徑,這也顯示行政院版集遊法若通過,因警察自由裁量權過大,人權教育的素質又參差不齊,極有可能會使得公民基本人權的侵害事件變得更加嚴重。

 

 

行政院核定原「台灣人權景美園區」更名且變更用途一事,雖經馬總統指示文建會應兼顧各方感受妥善處理,但文建會除召開一場形式性的公聽會,宣佈將「人權」二字放回園區名稱外,遲遲沒有其他具體行動。

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裡第二十一條明訂:「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行政院版的集遊法引發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下列幾點:1、精神並非尊重人民自主的自願報備制,仍然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管制:新法雖字面上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規定「警察分局」認定「未報備、報備不實處5萬以下罰鍰」(第27條);2、以行政罰鍰取代特別刑罰,仍不利於經濟弱勢的人民團體,如「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罰五到十五萬元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至解散為止」(第24條);3、授權警察更大的裁量權,雖然取消50-300公尺的「禁制區」,但卻改成警察可以無上限地劃定「安全距離」(第6條),此外警方還可以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前項管制線者,得強制排除、驅離」(第14條) ,這些新增加的權力,是否可能再發生如陳雲林來台期間的濫權情形,都是引發民間團體疑慮之處。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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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一直在找該位未穿員警制服卻執法的路人甲
看到影片非常開心啊~
話說當天解散之後我和中正一分局的長官因為此事而做對話
他們回應該位員警其實已經被"記點"了,已經有多次執法不當的狀況
透漏了路人甲名字中有"扶"字並表示會檢討和處理...(當然我不知道是不是場面話)

關於reme的回應,我也覺得他們這種學問太低又智識不足的人是不會理解的。

reme

你們的想法很*蔡式邏輯*
學問很高才*懂*

4

加入時間: 2007.09.18

Rousseau

加入時間: 20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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