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7律師法修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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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2016年05月27日下午立法院紅樓302室律師法修法公聽會由立法委員顧立雄、尤美女、周春米、蔡易餘、鄭寶清、鍾佳濱等主持。全國各地律師到場踴躍發言,對於剛出道的律師要到各地執業都要加入當地公會,會費形成很大負擔,各地民情不同所牽涉的法律行為,只有當地人理解。

討論議題:

一、律師公會之成立目的與強制入會的正當性為何?有無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作權與結社自由?

 二、現行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強制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外,亦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否則不得執行職務及應付懲戒,此一限制之正當性理由為何?有無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與人民訴訟權?

 三、現行律師入會制度需否改變?若有,現行制度的利弊及改革重點為何?若律師法修法改為「主、兼區制」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需要相應之配套措施為何?

 四、律師公會及聯合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等的產生方式,應否改革?如須改革應如何改革,以強化律師自治之代表性與民主正當性?

 五、律師懲戒及其救濟程序宜採何種方式?

 六、現行律師法第12條規定,律師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及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律師自治與自律之精神,以及律師在野法曹與檢察官應處於對等與平等地位之原則?

 七、如何提升律師之專業能力、服務品質與公益參與,以及如何管制外國律師與外國法事務律師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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