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正在雲端漫延~網路留言 校園霸凌管理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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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行為模式已由大家熟知的身體武力霸凌、直接辱罵的言語霸凌,延燒到網路世界了。

【記者 游宏琦 專題報導】     
      校園霸凌已經是大家熟知的名詞,在媒體及輿論的撻伐下也已被教育部及各界所高度關切。教育部還在官網成立專區宣導反霸凌及提供單一窗口的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馬總統亦期勉校園霸凌四大處理原則:『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

教育部於2012年10月03日於官網發出的公開消息指出;經政府大力宣導後, 公布成效如下;民國100年通報列管的霸凌事件計有554件確認個案,101年1月至8月通報列管確認個案為189件,較上一年度〈100年〉同期1月至8月的382件以減少193件,下降幅度超過50%。顯而易見的霸凌事件似乎已受到了控制,然而潛在的危機,網路霸凌事件卻有日益嚴重急升高的趨勢!
    兒童福利聯盟也表示,青少年普遍不了解法令,網路又能匿名,稍不注意易很容易觸法,導致網路霸凌,犯罪個案遽增。
精神健康基金會於2012,10,06號 舉行論壇,兒福聯盟研發處組長邱靖惠說,今年調查兩千位小五及小六學童發現,大多數不知下載音樂或電影已違法。並舉出兩個案例子;在網路上有一男童因玩遊戲『跑跑卡丁車』與人發生口角衝突,對方即利用一個名為“大聲公”的程式,讓線上夥伴皆能看到其毀謗性的流言,也有一名國小五年級男童因暱稱為女生,便於收及寶物及接受餽贈虛擬寶物,被發現其實是男生後遭辱罵『人妖』。

邱靖惠說,現實是現實世界中孩子人際退縮,在現實生活中被欺負,寄託網路也被霸凌,因網路多採匿名,導致彼此同理心且無顧忌,孩子往往被欺負得更厲害。

記者這個月也實際目睹參與一樁,網路霸凌個案的調查;高雄某私立高職日校女學生,被一名私立高職夜校生男生在臉書及私人通訊工具“line”以不實留言還具名指出:『我跟她認識兩天便跟她發生性關係上床,還是由女生主動要求。』此留言一出,被這位高職女同學的兩位同班女同學,刻意轉載轉貼,當有人提及此事即將私訊的圖文貼給此位女同學的周邊友人,各種難堪字眼盡出。

此事還造成後續連鎖效應;此女同學與其他男生一起搭捷運補習時,還刻意被這位散佈謠言的女朋學拍下以『又劈腿了~』以看圖編故事的方式轉載給女同學的周遭友人,還獲得許多人按“讚”!
對此女同學造成相當大的心理創傷,甚至產生退縮行為不願意到校。

家長看女同學有異狀後,約談此位留言毀謗的男夜校生,表示將提出告訴;留言毀謗之男夜校生才驚覺事態嚴重,寫下悔過書並澄清一切皆不是事實。
家長帶著記者,並將所有不實網路留言列印成冊;向學校通報後,學校立即啟動輔導機制,由教官及導師還有輔導室老師,個別約談兩位散佈謠言的女學生,並約談雙方父母到校,告知嚴重性;兩位女同學一開始還辯稱因過去有口角交惡所以才會以此行為報復;似乎認為這是朋友間的私事。
也是經由學校教官告知兩位學生及學生家長:『網路留言亦屬毀謗,還是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兩位女學生才知道已經觸法。
後來均表示願意道歉、公開澄清並保證以後不再犯,才得到受害女學生家長的諒解,予以原諒。願意給兩位女同學一次機會,但仍保留法律追訴權。

事後學校也表示,網路工具“臉書“及手機通訊工具的普遍化,已成為學生生活的一部分,許多消息皆在“雲端”流竄,若非經家長或同學主動告知,實在很難察覺,待發現學生作息異常情緒低落,往往都已經是不可收拾!未來會再向學生加強宣導。

記者進一步訪問到長期關心青少年犯罪行為的 歐陽珮 律師,請她就;網路(臉書、BBS、論壇)發文法律責任,提出專業意見;
      昇陽聯合律師事務所的 歐陽珮 律師表示;青少年甚或一般民眾對於言論自由或是通訊工具的使用常有曲解;認為隱匿其名即不用負責。事實上並非如此,對此提出以下見解:
一.網路發表個人主觀意見雖為言論自由,惟應注意該內容若涉及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為不實言論,仍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或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2項)。
二.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三.而刑法公然侮辱罪成立僅需行為人以空洞未具體指明人、時、地、行為方式等細節事實之謾罵行為(例如指稱他人「通姦」、或為「妓女」)而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可成立,因此除了BBS等多人可見之討論區,在臉書上之言論即使僅為該帳號好友可得見聞仍有成立公然侮辱罪之可能。又網路發文係以文字、圖畫方式散布內容,若所具體指摘內容不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散布之文字倘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高苑科技大學資訊系研究所的助理教授 邱柄儒先生,長期研究網路行銷目前亦擔任學校育成中心的專案經理,邱博士亦對網路留言的散播型態做出以下分析; 『網路霸凌進行的方式有兩類,一種具循跡性,藉由同一個網路應用系統傳遞,例如 Email 的轉寄,收信人再轉寄,一傳十、十傳百,有延續性。這種行為侷限在特定社群關係中。透過傳遞的收信人清單,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容易追查。另一種則遍地開花,藉由不同的網路應用系統間的轉貼行為傳遞,難以全面追查。例如,有人收到 Email 轉來的信件,收信人將內容轉貼到 Facebook, Twitter, Blog…等社群網絡,從不可預知的點往外擴散。因內容跨到不同的社群網絡中,散播行為就像在網路遍地開花一般,何時會在哪裡爆開另一朵社群關係,難以掌握。』

邱博士最後語重心長的作出呼籲:『網路最重要的貢獻是分享,分享具建設性、正面的資訊是正面積極的好工具;散播損人不利己、負面的任何訊息。因為可能就在你的一個簡單的轉寄、轉貼動作間,就傷害了許多人的名譽及商譽。』 

面對接踵而來的網路霸凌事件,把網路霸凌的言論拍下來存檔,把網路霸凌網頁連結收集起來,留下證據,這是保障個人的名譽的首要步驟及方法。目前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即俗稱網路警察(02-27661919, 02-27668989刑事警察局),即為負責電腦及網路犯罪偵查的相關工作亦能提供相關案件的辦案協助。
      教育部目前尚無對網路霸凌作特別處置,加強教育法治觀念及如何為受創者做必要之後續心理輔導,將是有關單位及民眾未來另一個應該持續觀察的工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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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

很棒的報導

...教育部目前尚無對網路霸凌作特別處置....

不知為何教育部不採取同樣的關注?有任何說明嗎?好奇寶寶很好奇。

3

加入時間: 2010.11.14

tiger

加入時間: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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